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财税小屋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日
社保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时间社保再度成为众人热议的话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你是否知道,不缴或少缴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误区一:不缴少缴,也不能强制把钱划走?
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可以按下列顺序执行:
第一步: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第二步: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征收机构查询其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书面通知从其存款账户中划转社保费;
第三步:账户余额不足的,社保征收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四步: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抵缴社保费。
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征收机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从其存款账户中划转款项,甚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置其财产以抵缴社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误区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就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误区三:缴纳社保是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事儿?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任人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也就是说,缴纳社保不仅仅是财务或人事部门的事,那些拒不缴纳社保的各位老板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再不缴纳,不让坐飞机!
(依据:发改财金[2018]385号)
误区四:未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员工和企业共担?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作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依《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追偿。(本文第一部分)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误区五:个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再向企业申请补偿是无理要求!
1、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因私自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即使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不参加社保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合同法》)
误区六: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社保就没有风险!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立,应以劳动者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或上一年度本单位同类工种平均工资为基数(新员工),若劳动者工资低于了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应当保底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若高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不超当地100%标准缴费基数的3倍的据实缴纳,若超过3倍的,则按最多上限3倍数额缴纳。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按上年应发工资平均数作为基数缴纳社保费,只有当实际的应发工资数低于当地上年社平工资60%时,才可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保费。如未按此标准计算,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保。在社保费由税局征收后,劳动者工资在金三系统中一查便知,未足额缴纳也存在风险。
(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7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5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5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3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8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4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7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7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5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9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5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6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5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5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5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6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53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