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反映普通发票在管理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发票栏目填写内容问题
(一)“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纳税人在开具“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水电业”和“其他”类发票时,应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付款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为国家机关、个人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
(二)“身份证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纳税人从事收购业务的,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购业”类发票的“身份证号”栏内容。
(三)其它税收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的,应当按税收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填写。
二、关于企业衔头发票工本费价格确认问题企业衔头发票的工本费价格,应以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价格为准。各地在发售企业衔头发票时,应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核对。如发现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不一致,需及时与省局取得联系,由省局调整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发票工本费价格,价格一致后可直接发售。未与省局审定的纸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与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核对的,不得发售发票。
三、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证明材料问题凡购买物品再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申请代开发票的,除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外,还应提供销售所购物品的原始发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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