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国税 发布日期:2018-04-14
(一)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事项描述】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受理地点】
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审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电子数据。
【结果送达】
网上送达或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1)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8)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9)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2)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 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三)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事项描述】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5.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6.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五)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事项描述】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企业规定已备案,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应 税范围,可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六)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免税或征税政策,36 个月内不 得变更。
(七)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办理方式】
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备案信息后,持打印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前往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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