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税字〔1994〕011号文件的规定,五月七日,我局以国税发〔1994〕121号发出了《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免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文件下发时间推迟,原规定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九四年六月一日前将期初库存物资核实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反映来不及办理。为了让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有足够时间进行期初存货的清理核实工作,现将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时间由六月一日前改为七月一日前。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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