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1-01-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 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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