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税答疑 发布日期:2019—04—09
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5G时代的引领,移动便捷支付的广泛应用,国之重器的制造等都与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密不可分。今天,小编就以大企业科技研发税收问题为切入点,从七个方面为您详细梳理大企业科技研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研发资金来源方面
大企业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发活动,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通常大企业资金来源可分为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以及从事研发活动申请取得的政府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固定资产购置方面
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少不了需要购置精密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置并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可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教育经费投入方面
技术的创新离不开人才的培训,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方面
如果您属于在大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接下来这个问题就要注意了!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执行方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享受加计扣除更简单
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提高竞争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然而,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一些纳税人因对政策掌握不全面出现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扩大等问题。为了更好的让纳税人掌握并全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从政策概述、主要内容、核算要求、备案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权威、系统的梳理。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扩大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国家出台新政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扩大。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比例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六、技术成果转化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要求: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七、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留存备查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企业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应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栏次准备资料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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