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中英 发布日期:2019—08—21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相继发布,相关文件从税收政策导向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社会公益,特别是特定地区的扶贫济困工作,并对相关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以实例作出详解。
购入食品捐赠给福利院
案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购入食品直接捐赠当地福利院,外购价格为5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5月10日向本市体育局捐赠30000元;2019年7月15日,向目标脱贫地区某县教育局捐赠外购学生书包1000个,购入价为108元/个(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4040元。
增值税处理
2019年2月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对应的销项税额=50000÷(1+16%)×16%=5752.21(元)
该税款所属期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进行了申报纳税。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55752.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21
银行存款 50000
上述行为不适用2019年第55号公告,因捐赠对象是本市福利院,而非目标脱贫地区单位或个人。
向贫困地区教育机关捐赠书包
案例2:假设该单位2019年7月,向目标脱贫地区教育机关捐赠学生书包,根据2019年第5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由于该企业的捐赠行为是在55号公告下发后进行的,虽然免征了增值税,但是购入书包时已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需将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 122040
贷:银行存款 122040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2019年第4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第二条规定,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假设该单位2019年会计核算利润为60万元。
在该文件下发前,本年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7.2万元(60×12%)
本年捐赠支出合计金额=55752.21+122040+30000=207792.21(元)
本年税前实际可扣除金额:
1.用于公益性税前扣除支出:72000元,纳税调增13752.21元(55752.21+30000-72000)
2.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支出:122040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3.本年税前扣除合计金额:72000+122040=194040(元)。
注意事项
1.捐赠对象仅限于目标脱贫地区,“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捐赠方式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
3.增值税仅对货物捐赠免税,包括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有利追朔,对于增值税处理按照文件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而对于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4.捐赠支出后,需取得合规票据;
5.关注免税限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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