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记者:张鲲翼 通讯员 莫振邦 向明华 发布日期:2019—11—26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在详细分析企业经营数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该企业有六项工程业务太蹊跷了……
六个奇怪的劳务服务工程
2018年年中,广西梧州市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预警平台,对辖区企业开票和申报纳税情况实施风险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广西F劳务公司增值税发票开票量陡增,企业在成立后的短短1年时间里,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累计达到8500多万元,但该企业登记员工人数却仅有4人。
一家劳务服务企业,员工不多,业务量短期内暴增,并且增值税税负偏低,企业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警觉,决定对F劳务公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F劳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由财务负责人余某设立的H岩土工程公司出资90%,法定代表人周某出资10%,公司的日常运营业务由余某及周某共同负责。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派遣业务,主要业务是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工人,通过收取劳务费获得收益。该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检查人员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发票抵扣系统中调阅了企业的申报信息,以及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仔细分析后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F劳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但该公司2017年竟然分别为6家下游企业2015年施工的工程项目开具了劳务服务发票。这一情况的发现,加重了企业涉税违法的嫌疑,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调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F劳务公司立案调查。
蹊跷业务背后的隐秘资金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组决定首先从F劳务公司为这6户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业务入手开展调查,寻找企业违法证据。
检查人员首先从6户下游企业中选取了一户受票金额较大的本地企业M工程公司进行核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信息显示,M公司成立于2010年,企业设立后一直没有销售收入,直到2015年新厂房交付使用后企业才有营业收入。
F劳务公司的开票信息则显示,在2017年5月~9月期间,该企业为M公司开具了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这些线索信息,检查人员经过外调核实后确认,M公司新厂房项目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1月,该M公司新厂房在F劳务公司成立前就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随后,检查人员调取了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发现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后,账户收到M公司结算资金后的当天,即将该笔款项减少一定比例后,转入本地的一个名为冯某的私人账户上,随后冯某通过私人账户又将这笔钱汇回了M公司的对公账户,形成了资金回流。经查,这个神秘账户的开户人冯某为M公司员工。
F劳务公司为M公司开具劳务服务发票的工程项目,在F劳务公司成立之前的2015年就已完工交付使用,F劳务公司与M公司银行账户有明显资金回流——核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重大违法嫌疑。
“好拍档”的生财之道
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梧州市税务稽查部门迅速启动税警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会商案件,并制订了下一步调查取证方案。税警联合专案组成立了资金查询、信息分析和跟踪抓捕3个工作小组,分头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信息分析组对F劳务公司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梳理,逐一清分受票企业,绘制出了发票流向图。经过仔细分析发现,F劳务公司检查期内共与55户企业有业务往来,其中向涉案嫌疑较大的28户受票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594份,涉及金额价税合计1.02亿元,这些受票企业主要分布于广西、四川、重庆等10多个地市。
资金查询组则进一步扩大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的核查取证范围,并运用“穿透式”账户核查等方法,对F劳务公司、下游企业及相关涉案人员的100余个银行账户、涉及4万多条资金流信息数据进行逐一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了F劳务公司账户更多的资金回流情况。检查期内,F劳务公司共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资金1亿多元,在收到下游28户企业的款项后,短时间内均会出现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余款转入这些下游企业员工私人账户,并再回流回企业账户的情况。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为防止企业继续从事涉税违法行为,减少税款流失,专案组在前期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布控的基础上,决定对F劳务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专案组迅速行动,在F劳务公司办公场所成功控制违法嫌疑人周某、余某,并在现场查获涉案电脑4台,U盾3个,大量财务资料以及虚假身份证、虚假部门公章若干。
专案组连夜对F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财务负责人余某进行了讯问。面对证据,周某与余某对其成立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余某在外地从事工程项目勘察工作的过程中,得知部分建筑企业有劳务发票“需求”。余某认为找到了发财“机会”。于是,2016年8月余某网罗周某在梧州市登记成立F劳务公司,由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余某、周某公司与下游受票“客户”勾连,与受票企业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下,向下游受票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非法牟利。
法锤敲响的时刻
至此,案情已明朗。
虽然已取得了不少证据,也有了涉案企业人员的言证,但为了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将案件办成铁案,专案组决定对位于广西、四川、重庆等地区的28户受票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为提高外调核查效率,专案组分成两个小组,一组负责核查、收集下游企业与受票项目相关的财务账证及合同资料等证据;另一组则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负责对下游受票企业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言证。
经过10个月的不懈追查,经过对下游28户受票企业逐一实施调查取证,专案组确认,F劳务公司确与28户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往来,其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皆为虚开发票。
原来,这28户企业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相关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当地的包工头组织施工,并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无法提供发票等凭证。为了降低成本,少缴税款,广西、四川等地的28户受票企业与余某的F劳务公司联络,接受了F劳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经查, 2016年12月~2018年5月间,余某、周某在没有开展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业务的方式,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4份,价税合计1.02亿元。
案件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将该案证据资料移送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长洲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对余某、周某这对“创业拍档”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1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税案评析:加强票流监控,封堵违法空间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副局长 覃木荣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建筑服务企业虚开发票违法案件。违法人员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等方式,伪造业务,向28家企业虚开发票,非法牟利,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危害巨大。
针对本案中涉案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须以案为鉴,加强建筑业劳务服务类企业的税收监管,以防范和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强化行业企业发票监管。税务机关应在风控系统中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对企业劳务发票增票和开具情况实施监控。通过设置企业增票数量监控指标,对增票行为加强监管,及时识别企业异常行为;加强企业销项发票客户离散度分析,结合下游企业的行业及地区分布,开展业务合理性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对企业开展税收检查,核实业务真实性。此外,还可通过在模型中设置发票作废率、发票顶额开具比例等预警指标,及时发现、识别虚开违法企业。
税务机关应设计应用《建筑劳务企业专用发票》。目前建筑劳务企业可选择差额纳税方式,即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等支出后,余额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建筑劳务企业申报时,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支出的总额,并与其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抵减,即可按5%征收率申报缴税。由于其备注栏中只有支出总额,税务人员无法了解企业所列人员工资等支出的具体情况,这使企业有了逃避纳税的违法操作空间。因此,税务机关应考虑对建筑劳务企业应用专用发票,在发票填开栏中设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专栏(或设置附页),以便于税务人员了解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和费用支出,防止不法人员借此逃税或从事虚开等违法活动。
完善建筑劳务企业发票领用审核制度。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严格企业领用发票时的材料审核要求,应明确,建筑劳务企业领用发票时,除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外,还需提供劳务资质材料、劳务人员聘用材料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材料,以便于税务人员核实企业是否真实聘用劳务工人,以及具有劳务服务提供能力等情况,从源头防止空壳企业违法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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