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日期:2020年8月11日
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一号和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立法,是加强税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提升税法遵从度,强化税收治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完善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模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共计十一条,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征税范围、税率未发生变化。
“税法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根据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一规定,相较于暂行条例,既巩固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征同管的模式,又进一步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等具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优化办税体验。
为延续现行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还对增值税特殊处理等情况单独作了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法:简并申报纳税环节
契税法共计十六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
据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在征管和服务方面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简并了申报纳税环节,有利于提升纳税便利度;二是对部门协作机制进行细化,有利于推动协同治税;三是强化涉税信息保密责任,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
契税法将暂行条例设置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将现行申报和纳税两个环节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手续前,简化了纳税人的办税流程,也更符合目前的征管实际。”该负责人说,税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契税征管上的协税义务,为税务部门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契税法在二次审议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内容。
该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土地、房屋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填报的有关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除上述变化外,契税法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已经通过,税务部门将为两部税法实施做哪些准备工作?财产和行为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将会同财政部起草制定两部税法的实施配套文件,全面梳理现行优惠政策并予以明确,稳定纳税人预期。同时,税务部门将抓紧开展表证单书修改、征管系统调整和税法宣传辅导等工作,确保税法顺利实施。
制图: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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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
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改为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通过。
契税
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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