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
厦财综 〔2021〕33 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市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9号)和福建省《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工作的通知》(闽财综〔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科目表》执行。
二、征缴管理
(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信息,包括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
(二)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无居民海岛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向缴费人发送缴费通知书,经缴费人对《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确认并缴纳费款后,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相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涉及跨区域征缴的,缴费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进行跨区费源登记。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划转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非税征缴信息采集表》费源信息负责征缴入库。
(四)国家关于矿业权占用费相关政策文件正式发布前,矿业权人暂按规定继续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缴费期限、预算级次、收入分成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241 号)及配套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采用按年度逐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缴费人第一个缴费年度按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约定缴纳,从第二个缴费年度开始,应在每年 9 月份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六)缴费人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核定信息有异议的,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部门征收行为有异议的,向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期入库的缴费主体信息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变更缴费主体的,缴费人以各期非税收入票据及对应的合同、补充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退库管理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退费效率,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请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提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要通过信息交换实现征收数据的及时传输、提高征管效率,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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