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黑龙江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四、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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