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岗促就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抗击疫情严重影响出台助企纾困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阶段性实施缓缴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养老保险费应在2022年底前补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2022年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首次被列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当月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发放补助。未划为大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参保登记不在该县(市、区)的企业应由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名单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为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县(市、区)域内疫情风险级别均降至低风险以后,新成立的企业,不发放补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为一次性惠企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从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3亿元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度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条件但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但未满六个月失业补助金和三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参保失业人员及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待遇标准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执行,申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各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冲击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上来,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迅速高效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全面精准舒缓企业发展压力。
(二)严控标准,优化流程。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大数据比对,简化资格认定、经办服务等流程,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利用多种宣传途径,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帮助企业和参保人员熟悉了解各项惠企惠民政策,实现政策快速直达。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月将各项缓缴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三)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各地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经办程序,健全内控机制,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对于企业故意隐瞒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确保基金安全。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社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同时,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各项政策落实情况会商当地税务部门,按季度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季度将全省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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