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含受灾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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