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6号),现就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具体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一)5个特困行业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其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12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二)17个缓缴扩围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名单详见附件)所属的、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退回6月费款。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参保单位
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并且2022年申请缓缴前出现1个月以上(含1个月)亏损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上述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申请退回6月费款。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缓缴资格
(一)5个特困行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认定
厦门市税务局结合参保单位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可享受缓缴的行业中: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分类标准,分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餐饮业、零售业、航空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旅游行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规定的旅游业执行。
参保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书。
(二)17个缓缴扩围行业困难参保单位缓缴资格认定
行业类型:厦门市税务局结合参保单位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确认。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书。
经营困难情况:依承诺制由参保单位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亏损条件,并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备查。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困难参保单位缓缴资格认定
区域范围:依承诺制由参保单位自行确认是否符合“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并留存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门发布的列入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封控管控防范区的相关通告(公告)备查。
企业划型: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2020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划型的结论进行判断;2021年以后新增参保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经营困难情况:依承诺制由参保单位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亏损条件,并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备查。
三、申请流程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每月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时确认是否申请缓缴。
四、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最迟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相关部门可对参保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进行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权益保障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3日
• 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晋人社厅发〔2022〕4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 浙人社发〔2022〕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2〕1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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