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2-2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02月2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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