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市、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0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其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如以后有新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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