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1-04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北京、西藏、青海、宁夏、新疆):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上述2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抄送: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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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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