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5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5]1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沈阳中储物流中心 200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虎石台三库 20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铁西一库 40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沈阳东站仓库 20 辽宁省沈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大连仓库 60 辽宁省大连市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江北公司 35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武汉汉口公司 235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 30 湖南省衡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武汉分公司 30 湖北省武汉市
中国物资储运衡阳公司广州分公司 20 广东省广州市
郑州中储物资流通中心 125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 35 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中储平顶山仓库 120 河南省平顶山市
洛阳中储物流中心 65 河南省洛阳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天回镇第一仓库 122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天回镇第二仓库 15 四川省成都市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成都物流中心 25 四川省成都市
西安中储物流中心 200 陕西省西安市
中国储运咸阳物流中心 30 陕西省咸阳市
西安中储东兴物贸公司 22 陕西省西安市
河北中储物流中心 100 河北省石家庄市
中国物资储运寿阳公司 59 山西省太原市
中国物资储运太原平阳路仓库 6 山西省太原市
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司 70 广东省广州市
连云港中储物流中心 6 江苏省连云港市
合计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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