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将新设立三家分支机构纳入2006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6]275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民生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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