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民证报[2005]84号),申请新增加的7家证券营业部纳入该公司的汇总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就该公司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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