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3]21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总行营业部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以及今年成立的新的分行,2003年度可由总行在北京市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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