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2003年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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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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