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申报,汇总缴纳的报告》(信保财字[2003]45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24日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分支机构名称 地 址
天津营业管理部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售大厦1406室
大连营业管理部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世贸中心4706室
上海营业管理部 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12楼
南京营业管理部 南京市淮海路金銮巷9号华盈大厦12层
杭州营业管理部 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楼25层
宁波营业管理部 宁波市江厦街21号4层
福州营业管理部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2楼
厦门营业管理部 厦门市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10楼C座
青岛营业管理部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21楼
广州营业管理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23-D室
深圳营业管理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号地王大厦信兴广场写字楼G4-0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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