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东、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关于费用分摊问题的请示》(中轻总[2003]2818/ 2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理。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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