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12-31
税台注释:该文优惠政策自2015年12月31日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3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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