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得税缴纳方式的请示》(华北电集财[2001]1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是指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本部和京津唐电网。京津唐电网包括北京供电公司等20家企业单位(详见附件)。由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21日
附件: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一、北京地区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本部
华北电力调度局
北京供电公司
北京第二热电厂
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
华电超高压检修公司
二、河北地区
潘家口蓄能电厂
滦河发电厂
唐山发电总厂
廊坊发电总厂
张家口供电公司
承德供电公司
秦皇岛供电公司
唐山供电公司
下花园电厂
保定高压工区
三、天津地区
天津电力公司
天津电力检修公司
大港电厂四、山西地区
大同超高压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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