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9]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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