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2]124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在2002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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