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2-2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江苏、广东、云南、海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林业部直属企业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附后)暂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林业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
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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