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房公司《关于我公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申请报告》(农房财字[1997]7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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