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全资控投1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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