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融资中心、营业部、外汇交易中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79号)执行期限已满。从1998年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企业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成员企业纳税地点改变后,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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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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