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
(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
(四)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经各区县(分)局审核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审批权限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相关工作要求: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项。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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