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实现发票网络报数授权,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数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税控装置为外挂式税控器和税控一体机。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机打发票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和卷式)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发票数据是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汇总数据及明细数据。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提供以下3种方式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一)通过外挂式税控器连接网络自动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二)携带税控用户卡和usb闪存驱动器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三)使用数字证书和读卡器,通过计算机连接网络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发票税控网上服务模块中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使用外挂式税控器的纳税人可在上述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使用税控一体机的纳税人可在上述第2、第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上述3种方式所涉及的网络环境、usb闪存驱动器、数字证书、读卡器等由纳税人根据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自行配备。
五、外挂式税控器须先由税控装置服务部门免费为开票软件升级后方可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
六、纳税人首次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时,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相关操作说明。
七、通过网络报送发票数据并取得授权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用新发票时,应持税控用户卡及上次领用发票后开具的退票及废票原件到税务机关接受查验。查验通过后,按规定领用发票。
八、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第1目中”应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先报数“的规定。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的第一段和第五条第(二)款的第一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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