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旅游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旅游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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