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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