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国税局 时间:2017-12-05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推进我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居民企业纳税人。
三、《实施办法》明确了核定征收的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得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实施办法》简并了企业所得税征期
《实施办法》统一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
六、《实施办法》确定应税所得率的依据
在充分调研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利润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范围内制定了我区同一行业不同收入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
七、《实施办法》明确了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公示的地点和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公布或在公告栏进行张贴的方式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主动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实施办法》施行的时间
《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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