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7-10
一、简要分析
(一)从纳税义务截止来判断
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如当月10日依法终止,计算至当月月末,也就是完整地按一个月来计算。按照算尾不算头或算头不算尾来判断,结束时按一个月计算,开始时就应从次月计算。否则,就是即算头又算尾了。
(二)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商品房类似。
房企自用的,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的表述,两个时点,孰先原则。但,是自房屋使用起?还是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字面表述有点含糊。认为应是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
(三)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对严谨
1.分为以房产原值和租金为计税依据两种情况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对合理严谨。
2.“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原有房产转为生产经营的,如果是自己生产经营所用,交付使用次月起计征。
如:公园原有免税房产,2018年7月10日,转为本单位开设一个小卖部对外经营,按总局答复,公园按房产原值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2018年8月起。如果2019年10月10日停止经营,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当月末,即2019年10月31日止。
(四)相关规定明显混淆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时间概念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原有房产转为生产经营的,如果是对外出租,取得租金当月起计征。取得收入既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税种基本是这个立法原则。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用计征或缴纳来表述,意思是申报纳税时间,这句话本身没错误,而放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表述,就是错误的,混淆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纳税时间这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二、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只字未提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老税官:什么时间计征与纳税义务什么时间发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的规定执行。”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其他书籍、媒体上的阐述:比比皆是
(一)来源:东奥会计在线2017-05-1009:23:54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东奥小编为大家精选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希望对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考点27】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摘自:中华考试网 来源:焚题库 [ 2017年10月10日 ]
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因房产实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正确答案:A、D
老税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能表述为什么时间缴纳。房产税可以按月、按季缴纳,有的地方还可以按半年缴纳。
(三)2017年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II)(中国税务出版社)第349页,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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