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税务总局制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十一)项同时废止。
附件: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处理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异常凭证的范围
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异常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处理工作流程
(一)异常凭证的推送
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凭证信息通过手工录入或批量导入方式,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各省国税局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接收到的异常凭证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二)异常凭证的受理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因特殊情况,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无法准确推送的异常凭证,由接受方所在的地市税务机关统一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甄别推送。
(三)异常凭证的解除
走逃(失联)企业重新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履行完毕相关涉税义务、调查澄清相关涉税事项后,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解除其走逃(失联)企业身份,同时可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各省国税局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将接收到的解除异常凭证信息,定期推送至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四)异常凭证的核实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纳税人稽核比对、纳税申报情况,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备查簿,相关纸质信息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等。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五)录入核实处理信息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异常凭证(或解除异常凭证)的核实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录入抵扣凭证审查系统。
(六)异常凭证与失控发票的衔接
税务机关按规定已做失控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再认定为异常凭证。
四、其他事项
为配合本规程的执行,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对抵扣凭证审查系统的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在系统升级工作未完成前,请各地暂时参照《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操作处理流程》(见附件),做好系统相关操作。
上一篇: 国税发〔2004〕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7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67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23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9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53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1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34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8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995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83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6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7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67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6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7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3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5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602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8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5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83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