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4-21
问:2018年元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收到地方政府土地返还款2000万元,及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要求用此返还款对紧邻施工红线外的一条小河沟进行疏浚、绿化。疏浚和绿化工程外包给甲建安企业1800万元,至2018年4月完工并结算,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800万元、税额198万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只对疏浚和绿化进行检查验收,未要求我公司再开具相关发票给地方政府。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请重点明确:1、该笔土地返还款2000万元,是否要从可抵扣销售额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中剔除?2、疏浚绿化的198万元进项税是否可以在我公司正常认证抵扣?
老税官答复:
一、该笔业务应定性为你公司代地方政府完成疏浚、绿化河沟的工程业务。收到2000万元,相当于工程款,应作工程款预收的账务处理。
二、你公司发包给甲建安企业的工程,完工结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对应的未开具发票给政府的2000万元,要折算成不含税价1801.80万元,属于未开具发票的其他业务收入,要按建筑服务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三、按照安徽省国税对营改增问题的答复:“如不是降低地价的返还款,则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原来支付的土地价款扣减房地产销售额。”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返还款,实际上是用于红线外河沟疏浚、绿化,并不是降低地价直接返还,应按原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价款进行扣减你公司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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