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老税官 发布时间:2018-04-20
某企业问:今年收到去年的政府补助,是否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且要到税务局去更改去年的年报?
老税官答复:在实际取得财政补助收入的当年度,区分具体用途、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财税处理。
一、确认收入时点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明确。财政补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的其他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补贴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875号对其他收入均未规定确认时点。
(二)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明确为“取得”。
(三)会计准则明确为“取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表述都为“取得”。
(四)是指已取得还是应取得?明确了“取得”,那么,是指应取得年度,还是指已取得年度来进行财税处理呢?
这个问题问的就是应该在应取得年度,还是已取得年度进行财税处理。往下看财务如何处理:
二、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原则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性处理:冲减资产或递延确认收益;资产载体消失,余额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偿后期,递延确认;补偿当期,计入损益或冲减成本;补偿前期,直接计入损益或冲减成本。
综合以上两个会计处理来看,只在财政补助实际已取得的当年,冲减成本或计入损益。已购进的资产或已发生的费用正常入账,也没有要求将应取得的财政补助与实际补助的对象资产或对象费用,在时间上一一对应而要求追溯调整。因此,会计上是按已取得年度处理。
财政补助不同于一般经济交易的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或补助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一般不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能够确定的,主导权和确定权主要在政府一方,经济利益流入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所以,按实际已取得财政补助年度进行处理,合理合规,即符合会计准则处理要求,也符合税法上所指的取得。
以下接着完整介绍一下财政补助的一些基本处理要求。
(三)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以上补助形式比较常见,会计上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如要纳税调整,只是时间性差异。
(四)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与税法相同。
(五)财政贴息。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两种方法】一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二是按照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三、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一)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这是总括性的一句话,下面看具体规定。
(二)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
要点一:必须是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这句话有三层意思:
一是财政性资金分为四类。财政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二是明确不包括出口退税款。
三是已规定专项用途的减免退各种税收。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如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反之,凡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减免退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点二:专项用途文件、专门办法或管理要求、单独核算的三个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一般都难以取得政府的这个专门管理办法。】
(3)企业能够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要点三:收入不征、支出不扣。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五年为限,余额征税。
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2017年企业收到政府补贴1000万元,用于补贴无形资产购置。企业已购置且按两年进行摊销。
1.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2.借:递延收益500 贷:营业外收入500
假设该笔补贴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或者企业选择按征税处理。那么,2017年汇缴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纳税调整金额500万元。2017年实际计入收入1000万元;2018年再作纳税调整金额-500万元。
例2: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1170万元,用于购置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年。
1.借:银行存款1170 贷:递延收益1170
2.借:固定资产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借:管理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4.借:递延收益117 贷:营业外收入117
2017年汇缴调整:
假设该笔政府补助同时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那么,2017年营业外收入的117万要调减,管理费用100万要调减。差额17万是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增加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呢?目前并无文件规定,有争议。有的认为处于谨慎性原则作进项转出处理。那么,企业要多承担170万增值税,实质并未得到1170万元的财政补助。
值得注意两点:如果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而不予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下,企业就应选择作为征税处理。因为所得税只是在2017年取得补助时一次性缴纳了,后期通过折旧还是予以税前扣除了。
用于补助研发设备的,应选择按征税处理,这样,研发设备的折旧就可计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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