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发布时间:2018-05-11
(一)对于2017年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政策仍只适用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和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特定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二)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论行业,不论是否专门用于研发,不区别是否小型微利企业。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专门用于研发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特定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用于研发,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总结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包括:
1、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仪器、设备;
3、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4、2014年1月1日或2015年1月1日后,特定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即2018年以前一次性扣除的仪器、设备要满足:不超过100万元+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或者不超过100万元+新购进+特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以后一次性扣除只需要满足不超过500万元+新购进。
(六)总结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包括:
所有行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者特定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不论是否用于研发)。
(七)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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