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秦燕 发文日期:2018年6月3日
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是财务人员永远学习的主题。现将秦燕老师发表在2018年6月1日《中国税务报》B3版的《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表如何填写》一文与大家分享,以便大家学习后及时对照是否填报错误。 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也作出了相应调整,本文就该表调整后发生了哪些变化及如何填报等问题逐一梳理,供读者参考。
变化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的填报
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内涵予以延展。40号公告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7行,填报纳税人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或纳税人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研发人员劳务用工协议发生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
对工资、薪金范围予以拓展。40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5行,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变化二: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填报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对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和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不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规定的,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以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为原则。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17行、第20行,分别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折旧(摊销)金额。此外,A107012表就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为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和第43行,用于填报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变化三:正列举其他费用
40号公告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明确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40号公告就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进行了详细的列举,无“等”或其他,未列明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避免任意扩大其他费用的范围。如用于研发活动的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等,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填报方法。A107012表第29行~第34行,详细罗列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外,需关注A107012表第35行“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如纳税人当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不止一个,需要按项目分别计算限额。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变化四: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
40号公告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该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将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界定为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并明确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适用范围。仅在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时,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对委托非关联方研发的,无须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填报方法。在原A107014表基础上,A107012表增加委托研发费用的填报,第36行~第38行填报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之所以将“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放在第38行单列,是考虑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这里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重点提示
40号公告多处强调,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等非研发活动共同发生的费用,需要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等非研发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在填报A107012表时,将应分配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填入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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