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该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饲料税率调整为11%。该文同时规定了饲料的范围,“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本文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税台注释:该文第一条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自2001年8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税台注释:该文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税台注释:该文第一条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自2001年8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税台注释:该文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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