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对象。在宁波市各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征收部门。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缴纳期限。按季度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四)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缴纳义务人办理费种登记后,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ningbo.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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