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年9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我区水利建设工程资金重要来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回应广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费人关于调整计费依据并降低费率的呼声,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 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水利建设基金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我厅按照《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72号)有关“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借鉴区外经验,兼顾调整计费依据、降低缴费人负担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预算稳定平衡需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联合印发《通知》,提出了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 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第一条说明制定《通知》的目的和依据文件。
(二)第二条说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计费依据和费率。
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按0.6‰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 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2022 年具体适用费率为1%;2023年起具体适用费率为0.5%。两税税额的定义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三)第三条说明征收机关、申报方式和收入入库级次。
(四)第四条说明缴费期限。
(五)第五条说明汇总缴纳方式。
(六)第六条说明预算管理方式。
(七)第七条说明发文部门职责分工。
(八)第八条说明减免方式。
(九)第九条说明《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十)第十条说明《通知》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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