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本公告对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发布的《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业务的申报管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出口适用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业务的次月(按季纳税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2.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
3.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核算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4.明确了该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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