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纳税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
根据印花税政策依据,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征管,兼顾新旧政策衔接,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
1.原则上将原按月申报的应税合同印花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因经营需要、偶然发生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仍按次申报缴纳。因经营需要、经常发生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2.鉴于一般情况下,书立应税产权转移书据行为多为一次性的特点,确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同时,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也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
3.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鉴于经营性单位财务核算周期一般按会计年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确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4.鉴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征收成本过高,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二)废止我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的公告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号)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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