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土地,谁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来源:税台网 人气:2311发布日期: 2018-09-01 作者: 书生

一、结论

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对出租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即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种情况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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