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20万的价款转让了个人持有的股权原值为12万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四次收取转让股权的价款,协议签订当日生效,并收取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5万元。请问:我是分四处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在第一次收取股权转让价款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等四次款项全部付清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823发布日期: 2018-09-05 作者:刘海湘

一、结论

你公司应当在依法在协议生效日即收取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您转让股权的行为已同时符合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两种情形,所以应当依法在协议生效即收取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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